食品安全法解读三:网购食品可向第三方平台赔偿
网购食品已经成为当下年轻群体时尚生活的一部分,鼠标轻轻一点,武汉的鸭脖、台湾的榴莲酥、海南的大椰子等各地美食很快送上门来,甚至国外食品也可以购买。随着网购的日益普及,消费纠纷也增多了起来,不少消费者觉得,与线下购物相比,网购维权要累得多。
不少市民遇到电商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充斥其中等问题。但是不少人因为难以联系上商家、索赔麻烦而最后大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吃“哑巴亏”。不过,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目前颇受关注的网络食品监管,引入了可追溯和实名制登记等重要规定,使消费者可依法连续追偿,这也意味着网购食品维权将不再是难题。
如今的网络购物已深入寻常百姓家,进行行业规范势在必行。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了监管范围,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三项义务:
一:一般性义务--实名登记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二:管理义务--审查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要求: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这填补了以往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使越来越多的网购食品不再游离于监管网络之外。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光挣钱,还必须承担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新《食品安全法》进行解读,“如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