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科〔2017〕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苹果酸包括L-苹果酸、D-苹果酸和DL-苹果酸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确标注。
二、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