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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声明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隶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省编办批准设立的处级事业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为保证本院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特声明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院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本院及其人员独立于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可能干扰技术判断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建立、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及实验室认可的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应当在资质认定及实验室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7、本院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8、认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履行好技术支撑职能,守信协议,及时出具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对各界客户都一视同仁、提供优质的服务。 

  9、本院及其人员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0、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上述声明,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指导,欢迎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