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调味品,肉制品,饮料,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6类食品3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3批次,调味品1批次,饮料2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3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卢龙县汇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4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